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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问题与构想

内容摘要: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主要是: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网络的普及和成熟、信用卡的普及应用并由此形成了完善的全球性信用卡计算机网络支付与结算系统等等。这种影响全球的新经济模式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因为费用低廉、覆盖面广、功能全面、使用灵活而得到广泛的认可。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诞生的时间不长,世界各国都没有形成成熟的安全运营模式,在技术、管理和法律规范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鉴于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正在和已经对各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深刻的影响,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第34条规定了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规定,电子合同仍然无法操作,制定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以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迫切要求。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存的问题着手,分析考虑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注意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及规范、主体资格认定、政府在商务活动中的行为原则与规范以及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关键字:电子商务、立法原则、立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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