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谈俄罗斯社会犯罪问题 【 正 文 】 1996年12月18日下午,俄罗斯科学院院士、俄罗斯科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弗拉 基米尔·尼古拉耶维奇·库德里亚夫采夫在我所作了题为《俄罗斯同犯罪作斗争》的 学术报告。前来听报告的除我所全体研究人员外,还有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各 电台报社的人员以及北大、北外、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多人。 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此次来华,是专程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他的荣誉称号的 。就在这天上午,他在我院学术报告厅领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授予的名誉高级研究员 证书。与他一起获此殊荣的还有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的三位著名学者。这是我院首 次向外国学者授荣誉称号。库德里亚夫采夫1949年毕业于军事法律科学院,曾从事教 学工作,后任全苏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所长和俄罗斯 科学院副院长等职。他的代表作有《犯罪分类的理论问题》、《犯罪的客观因素》等 多种。库德里亚夫采夫院士是俄罗斯及前苏联的著名法学家,他所作的关于俄罗斯犯 罪问题的报告扼要指出了过渡时期俄罗斯社会犯罪的新特点、影响犯罪率提高的诸原 因以及国家打击犯罪活动的措施和有关立法,对于我们从法学和社会学角度认识转轨 以来俄罗斯的社会政治状况大有裨益。现将其报告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1.俄罗斯社会犯罪的新特点 库德里亚夫采夫引用俄罗斯作家的话说,俄罗斯正在发生一场“伟大的犯罪革命 ”。仅1995年,犯罪案件就达275.6万起,或者说,每10万人中就有1900人犯罪。然而 ,还有许多隐蔽的犯罪没有统计进来,估计实际犯罪比统计的结果要多2倍。 使俄罗斯人感到不安的是以下四种犯罪: 1)“贪利犯罪”(Корцстное преступление)。这是一 种以财产和物质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在经济转轨时期,这种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1995年的贪利犯罪共有200万起左右,占全部犯罪的70%。尽管这个比率还低于一些西 方国家(如英国、德国达到90%),但比90年代以前高得多。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犯罪 除了原有的盗窃、抢劫、贪污等形式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比如信贷诈骗、非 法经营活动、欺骗居民行为(обман населения)等。俄罗斯每年诈 骗款额可达20万亿卢布,逃税款额则可达200万亿卢布。 2)凶杀与人身伤害犯罪。这种犯罪近年来比改革前的1986年多了1倍。每年可达3 万多起,已超过美国(2.4万多起)。仅莫斯科,每年就发生200多起谋杀、绑架事件 ,主要对象是企业家、银行家,还有他们的家属。这种犯罪表现出明显的职业化倾向 ,许多凶杀犯罪者曾在阿富汗、车臣打过仗。此外还有各种恐怖主义行为,如爆炸、 破坏地铁等。 3)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过去也曾有过,但目前变得越来越严重。过去14 —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男孩子主要是偷盗、流氓行为,女孩子主要是卖淫,近来除 了如上犯罪形式外,还有贩毒,倒卖武器,袭击外国商人,绑架儿童并向其父母勒索 钱财等,这些犯罪已具有成年人犯罪的性质。 4)有组织犯罪。这种犯罪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发生的。犯罪 组织有很好的物质基础,它们拥有各种交通、通讯和暴力的手段,甚至掌握着电台、 报刊,有自己的生产经营网络。在它们内部,有严密的领导与组织关系,有下级服从 上级的等级系统,也讲“纪律性”。它们在全国划分地盘,相互策应。20%以上的团伙 成员受过高等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这些犯罪组织总共控制着4万个公司,企业的30% 的收入要交给他们。这种组织的犯罪形式也多种多样,包括盗窃、走私、军火交易、 卖淫、敲诈、谋杀、倒卖文物等。 2.产生犯罪的原因 库德里亚夫采夫分析犯罪的原因时说,总的看,犯罪现象的滋长,是俄罗斯社会 处于过渡阶段的某些消极后果的表现。社会政治制度的转变,经济从一种形式过渡到 另一种形式,都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经济方面的原因。如今,全民的国家的财产变成了私有财产。倒买倒卖等获取 暴利的行为已经成为正常的行为,已经合法化。经济变革的结果,使居民阶层发生了 分化。5—10%的人成为巨富,大部分人处于贫困或生活保障程度很低的状态,在这种 经济地位悬殊、社会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无论在富人中,还是在穷人中,都有产生 犯罪的土壤。过去,在前苏联,认为资本主义是犯罪的温床,这个看法已被证实。 2)精神领域里的原因。这主要是,意识形态的基础被破坏,道德水准下降,价值 观念转向,拜金主义严重。有统计数字表明,将近40%的青年向往挣大钱的职业。大众 文化也处于较低水平。低格调的、缺乏道义感的美国及西方电影充斥文化市场,使青 年的心灵受到腐蚀。 3)国家职能弱化。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甚至一些国务活动家也这样认为), 国家应当是“守夜人”,即是说,国家不应干预社会生活而应置身其外。这种观点有 害于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在中央和地方间还有所谓“法律大战”(Воǔна э аконов),地方经常制定与中央相违的法律文件。过去没有预见到建立社会保 障的重要性,现在刚刚注意到这个问题。 4)护法机关的软弱。法院、检察院、警察机关过去习惯于按党的指示办事,现在 党的指令取消了,它们独立工作了,但还没有学会独立工作的本领。它们对突如其来 的犯罪浪潮缺乏准备。物质与装备的落后也使它们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由于物质条 件差,待遇低,护法机关人才大量外流。经济学家、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宁愿到待遇 高的公司去工作。 总的讲,这都是社会改革没有明确的纲领和失去规范所带来的后果。俄罗斯有句 谚语:先跳到河里去,能不能游过去再说罢!有的人就是抱着这种指导思想,还不清 楚能不能游过去,就盲目地跳进河里。 3.打击犯罪活动问题 接着,库德里亚夫采夫讲了与打击犯罪有关的国家立法和措施,他说: 1997年1月1日,俄罗斯刑法典即将生效。该法典的实施,将推动打击犯罪的斗争 。法典中列举了新的犯罪形式。其中有一节是关于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形式,包括非法 经营;非法金融活动;非法土地交易,欺骗性经营活动;非法获得贷款;非法使用商 标;虚假广告;收买体育比赛参加者等。 根据刑法典规定,团伙的存在,就可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即使这个团伙并 没有做什么。 新的刑法典增加了量刑。过去最高刑期为15年,现在增加到20年,甚至25年(一 般用于数罪并罚)。 关于死刑问题,刑法典规定,有的恶性犯罪如蓄意谋杀,可判处死刑。但是,死 刑不适用于以下人员:18岁以下的;妇女;长于65岁的。放宽处罚是因为俄罗斯加入 了欧洲委员会,欧委会早已取消死刑。关于死刑问题,国内有争论。东欧国家都没有 死刑。欧委会建议我们取消死刑,但我们不能这样做,因为我们犯罪率太高,尤其是 凶杀等恶性犯罪太猖厥。 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还恢复了苏联时期的一些民间组织,如“未成年人犯罪事 务委员会”;“人民纠察队”;“同志审判会”(товарuщеекuй еу л)等。 在司法问题上,中央与地方还有矛盾。中央认为下级法院应服从上级法院,地方 法院则希望地方法院具有地方性质,并由他们任命法官。有些法律程序问题还没有解 决。地方上还有民族主义的表现。例如在鞑靼共和国,俄罗斯人被判刑不能上诉,而 在莫斯科则可以。 立法工作还有许多事情要做。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在制定中。反贪污法已经拖延很 久,至今尚未通过。 还须加强社会的法制观念。有些社会性的建议,离民主与法制很远。例如列别德 就曾建议成立“特种军团”,不经审判程序,就可执行枪决。 (责任编辑 高歌)?
 |